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碧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