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謝孟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煒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8,2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