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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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字第3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伍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有期徒刑6月減│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為有期徒刑3月│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11月14日│96年3月21日│96年4月9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3481、4189號│96年度偵字第3481、4189號│96年度偵字第3481、418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538號│96年度易字第538號│96年度易字第538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12日│96年10月12日│96年10月1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538號│96年度易字第538號│96年度易字第538號││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8日│96年11月8日│96年11月8日│├────┴────┼────────────┴────────────┴────────────┤│附註│⒈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⒉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伍日。│└─────────┴──────────────────────────────────────┘┌─────────┬────────────┬────────────┬────────────┐│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收受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6年8月11日│96年8月11日│96年4月1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3481、4189號│96年度偵字第3481、4189號│97年度偵字第217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538號│96年度易字第538號│97年度虎簡字第200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12日│96年10月12日│96年7月2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538號│96年度易字第538號│97年度虎簡字第200號││決├────┼────────────┼────────────┼────────────┤││確定日期│96年11月8日│96年11月8日│97年8月11日│├────┴────┼────────────┴────────────┴────────────┤│附註│⒈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⒉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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