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679號聲請人 簡慧真 法定代理人 嚴珠玉
簡憲廷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嚴珠玉同意聲請人簡慧真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簡林椿 遺產之同意書(其上須經嚴珠玉簽章),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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