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程琳
温鋒森 被告 郭泓邑
陳建豪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黃佳琪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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