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2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3號原告大地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謝明峻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浩倫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參加人桃園市平鎮區長安貨物轉運中心自辦市地重劃區重
劃會代表人 陳立德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民國110年12月17日台內訴字第1100064256號、第1100055376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7日府地重字第1100226381號核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市平鎮區長安貨物轉運中心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爭訟概要:原告大地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明峻同為桃園市平鎮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之一,緣 吳傑夫 等人向被告申請「桃園市平鎮區長安貨物轉運中心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經被告審查符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遂以民國109年2月25日府地重字第1090044772號函核准籌備會成立,嗣籌備會再行申請成立「桃園市平鎮區長安貨物轉運中心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而經被告以109年11月30日府地重字第1090303931號函核准成立重劃會。俟參加人於110年3月31日召開第1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擬辦重劃區範圍,並經被告依獎勵辦法第20條規定,於110年7月30日召開桃園市政府市地重劃會110年第3次會議,同意重劃會所提送之重劃範圍,乃以110年9月7日府地重字第1100226381號函,核定申請重劃範圍(下稱原處分),並送達重劃範圍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暨於機關公告欄及網站公告。因原告不服原處分均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110年12月17日台內訴字第1100064256號、第1100055376號訴願決定,訴願駁回;但原告猶不服訴願決定,乃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三、經查:原告為桃園市平鎮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另參加人為該自辦市地重劃之申請人,原告併以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身分,不服原處分而提起訴願暨行政訴訟;倘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依職權命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羅月君法官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