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 律師
劉博中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萬5,720元。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故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其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5萬1,6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6,528元,本院前於民國111年3月17日裁定漏未扣除原告前已繳納部分,故於扣除原告已繳納部分,尚應補繳6萬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表一:系爭不動產
一、土地部分:土地標示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臺北市大同區市府段一477512199/10000
二、建物部分: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樓層面積附屬建物11812臺北市○○區市○段○○段000地號臺北市○○區○○路○段00號鋼筋混凝土造十二層總面積38.511/2
21813臺北市○○區市○段○○段000地號臺北市○○區○○路○段00號3樓之1鋼筋混凝土造十二層總面積136.20陽台5.72雨遮2.08見使用執照0.321/2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一、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房屋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較近日期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9萬2,000元,而系爭建物請求面積為182.83平方公尺(38.51+136.20+5.72+2.08+0.32),據此計算系爭房地市場交易價額為3,510萬3,360元(計算式:192000×182.83=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二、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為2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55萬1,680元(計算式:00000000×1/2=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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