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月20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6月
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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