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58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永發 債務人 黃喬翊 即 黃季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萬玖仟玖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按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