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9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KC汽車美容法定代理人 蕭瑞光 相對人即債務人蕭瑞光
蕭維成
一、債務人KC汽車美容、蕭瑞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聲請人對KC汽車美容、蕭瑞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KC汽車美容、蕭瑞光、蕭維成連帶清償之,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