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0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
丁○○甲○○被告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丁○○、甲○○因被告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五萬元、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2紙(刑保字第93004739號、第00000000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送達證書5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4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4紙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均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