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趙景胤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李亭萱 律師 許雅綺 律師被告 廖陳月 指即 元統 土木包工業
陳力山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李怡蓉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