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27號原告 周劉金葉 訴訟代理人 周惠萍
陳慧博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林寬一 吳信隆 被告 陳純美 即 陸曉蘭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