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5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5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5630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非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温進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温」進明)。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以債權人名義發文,催請債務人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催告函」影本。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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