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3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3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3686號債權人 李詣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王郁竣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依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7日補正裁定意旨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其空言主張,已難採信;至債權人雖具狀陳述多筆匯款至債務人指定帳戶,惟又銀行匯款至他方帳戶,其原因不一,或係借款之交付,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償、支付貨款、贈與…等等皆有可能,自不足為證,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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