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0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017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廖洋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11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廖洋鈞於00年0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三)債務人迄112年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2,518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108,61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204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08,614元自11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請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