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6125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告 官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0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捌佰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合計4,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