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8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蘇志成 律師即 黃朝慶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志成律師即黃朝慶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蘇志成律師即黃朝慶之遺產管理人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一件。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