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26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秀卿 債務人 葉松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叁仟柒佰捌拾貳元,其中:
1、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一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者,應繳納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
2、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