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審簡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俊吉選任辯護人黃玥彤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18號、第162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許俊吉犯意圖營利供給設備便利他人竊聽、竊錄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又犯製作專供犯罪之電腦程式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更正「 孟祐寒 」為「 孟佑韓 」;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俊吉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許俊吉所為,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15條之2第1項之圖利供給設備便利他人竊聽、竊錄罪;就犯罪事實㈡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62條之製作專供犯罪之電腦程式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皆是(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被告就犯罪事實㈠之部分,所為多次圖利供給設備便利他人竊聽、竊錄之行為,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僅論以一罪,檢察官認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再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復被告前已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意圖營利,竟非法裝設具有通訊監察功能之軟體,以便他人竊聽、竊錄他人之通訊秘密,復又製作供妨害秘密所用之電腦程式,側錄他人網路帳號、密碼,嚴重侵害他人隱私,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前已於97年間,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77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
3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之相關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乃係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本案全部犯罪事實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固為被告所有,然查無證據足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又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蒐證光碟2片,亦非被告所有而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均不得諭知沒收,是檢察官聲請本院併予宣告沒收之,亦有誤會,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15條之2第1項、第362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
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2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1項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2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1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62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電腦主機(含鍵盤、滑鼠)│1組│├──┼───────────────┼──┤│二│電腦螢幕│1臺│├──┼───────────────┼──┤│三│手機監聽功能介紹│4本│├──┼───────────────┼──┤│四│手機監聽軟體價格表│1份│├──┼───────────────┼──┤│五│震崴科技多媒體名片│2盒│├──┼───────────────┼──┤│六│手機監聽帳號及密碼筆記本│1本│└──┴───────────────┴──┘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SAMSUNG平版電腦│1台│││(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二│Anycall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三│蘋果4S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四│SAMSUNG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五│蒐證光碟│2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