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33號上訴人甲○○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裁判費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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