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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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85號原告和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芊秀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海洋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9,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