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7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偉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3年7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記載,應更正為「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此於裁定亦應1體適用。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於理由、據上論斷論罪科刑法條均說明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然於論罪科刑欄中刑法第339條第1項前漏載「修正前」,顯係誤寫,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瑋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