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47號原告 劉寶貞 被告 賴翔煒 被告早安新天地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賴榮奕 址新竹縣○○市○○○路○○○巷○○號上被告賴翔煒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1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華澹寧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紀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