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原告 陳承彥
陳韋綸 陳政霖 兼上列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 被告 馮尚彬 上列被告馮尚彬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訴字第31號審理,原告陳承彥等4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被告 林孟穎 、 傅奎禎 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告陳承彥等4人就該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毓華
法官張詠晶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