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179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鳳珠
法官施添寶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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