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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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247號原告 張永安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琇慧 、禾悅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蕭聖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