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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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62號上訴人 林彥廷 以上上訴人與 張淑晶 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262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玖佰零柒萬捌仟肆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參佰參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