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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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601號
原   告  魯原誠 (原姓名 魯文元
被   告  高士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籍新北市○○區○○○路○段○○○號6樓,
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
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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