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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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二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日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裁定(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原審法院以抗告人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間起至八十六年十月八日止,連續在其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經抗告人自白不諱,且有尿液檢驗報告可稽,乃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裁定將抗告人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依台灣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中所奕總字第二四七六號函檢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記載,抗告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裁定令抗告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其並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劉敬一法官林增福法官邵燕玲法官張清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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