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6號原告鑫茂微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峻 訴訟代理人 楊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匯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之理由,逾期未說明者,被告之答辯及所用證據不得再為主張。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7日命原告於文到15日內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5年3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之主張及所用證據不得再為主張。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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