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512號債權人新竹市○○區○○法定代理人 彭木生 債務人 陳碧勲 債務人 劉宥嫺 債務人 許坤旺
一、債務人陳碧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碧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劉宥嫺、許坤旺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