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6號聲請人 賴鴻洲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證券,該3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
5年度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太平洋日報民國105年11月30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月華┌──────────────────────────────────────────────────┐│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