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19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正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姜錦銘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