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被告 詹淑萍
詹銘權 詹郭秀娘 詹淑琪 詹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淑萍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3,319萬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2140萬0,532元,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6萬3,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編│標的│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號│(苗栗縣○○鎮○○段)│(元/㎡)│││以下四捨五入)│├─┼────────────┼─────┼──────┼──────┼────────┤│1│2602地號土地│300元│5,150│1/18│8萬5,833元││││││││├─┼────────────┼─────┼──────┼──────┼────────┤│2│2765地號土地│840元│17,397│1/10│146萬1,348元││││││││├─┼────────────┼─────┼──────┼──────┼────────┤│3│2765-1地號土地│840元│1,351│1/10│11萬3,484元│├─┼────────────┼─────┼──────┼──────┼────────┤│4│2793地號土地│840元│6,455│1/18│30萬1,233元│├─┼────────────┼─────┼──────┼──────┼────────┤││標的│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苗栗縣○○鎮○○段)│(元/㎡)│││以下四捨五入)│├─┼────────────┼─────┼──────┼──────┼────────┤│5│38地號土地│9,600元│526│1/6│84萬1,600元││││││││├─┼────────────┼─────┼──────┼──────┼────────┤│6│46地號土地│9,600元│2,724│1/6│435萬8,400元│├─┼────────────┼─────┼──────┼──────┼────────┤│7│46-1地號土地│9,600元│2,116│1/6│338萬5,600元│├─┼────────────┼─────┼──────┼──────┼────────┤│8│46-2地號土地│9,600元│14│1/6│2萬2,400元│├─┼────────────┼─────┼──────┼──────┼────────┤│9│46-3地號土地│9,600元│4,138│1/6│662萬0,800元│├─┼────────────┼─────┼──────┼──────┼────────┤│10│629地號土地│26,488元│1,185│63/900│219萬7,180元│├─┼────────────┼─────┼──────┼──────┼────────┤│11│629-1地號土地│23,600元│7│7/100│1萬1,564元│├─┼────────────┼─────┼──────┼──────┼────────┤││標的│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苗栗縣○○鎮○○段)│(元/㎡)│││以下四捨五入)│├─┼────────────┼─────┼──────┼──────┼────────┤│12│515地號土地│3,000元│612.3│1/1680│1,093元│├─┼────────────┼─────┼──────┼──────┼────────┤│13│516地號土地│3,000元│111.25│1/1680│199元│├─┼────────────┼─────┼──────┼──────┼────────┤│14│518地號土地│3,000元│147.49│1/1680│263元│├─┼────────────┼─────┼──────┼──────┼────────┤│15│535地號土地│3,000元│65.77│1/1680│117元│├─┼────────────┼─────┼──────┼──────┼────────┤│16│538地號土地│3,000元│3,836.36│1/18│63萬9,393元│├─┼────────────┼─────┼──────┼──────┼────────┤│17│594地號土地│3,000元│5,398.6│1/18│89萬9,767元│├─┼────────────┼─────┼──────┼──────┼────────┤│18│603地號土地│2,800元│800.01│4/72│12萬4,446元│├─┼────────────┼─────┼──────┼──────┼────────┤│19│669地號土地│2,200元│915.85│1/6│33萬5,812元│├─┴────────────┴─────┴──────┼──────┼────────┤││合計│2140萬0,5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