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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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163號聲請人 王志強 (WONGCHIKEUNG)即瑞士商 杜福睿 聯安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瑞士商杜福睿聯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應補正簿冊保管人同意書、身份證明、應保管之簿冊保管文件清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吳華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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