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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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原告 施純德
施純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兼 蘇家宏 律師送達代收人 周依潔 律師被告 施純國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被告 施娜芬
施莊文英 特別代理人 吳茂榕 律師複代理人 王馨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74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之裁判,其中有關系爭代筆遺囑之效力等節,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由,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裁定命於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民事案件已於109年4月28日經最高法院109台上字265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據此,本件原裁定所據以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而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家事庭法官盧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