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丙○○視同上訴人即原告丁○○
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
9年6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340,1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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