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哲禹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
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87,2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