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36號原告 魏高明
陳秀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 楊絮雲邱育佩邱靜琪 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7日裁定命其於14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2頁)。嗣原告對上開裁定提出抗告,惟經本院於105年3月30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抗告(見本院卷第15頁),原告再對本院上開105年3月30日裁定提出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5月23日以105年度抗字第71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是原告自應依本院105年3月17日裁定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3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黃紹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