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提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提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提字第2號聲請人 彭恢華 上列聲請人因提審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提審聲請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接受提審之聲請書狀,依法律之規定,認為無理由者,應於24小時內以裁定駁回之,現行提審法第1條、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提審法尚未施行,先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未曾經逮捕拘禁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既未曾受逮捕拘禁,自與憲法及提審法所定得聲請法院提審之規定不符。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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