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登楓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登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洪登楓前犯殺人等罪,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洪登楓業於民國104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6年10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