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358號
法定代理人 陳立
訴訟代理人 曹書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清旺 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8,9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