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358號

原告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

訴訟代理人 曹書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清旺 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8,9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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