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21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21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林良一
       陳國賢
被   告  林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0
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被告雖以伊沒有印象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下稱系爭門
號)等語為辯,然被告既自承未遭人冒用申辦系爭門號(本院卷
第177頁),且亦稱系爭門號申請資料之姓名好像為其所簽署等
語(本院卷第138頁),參核系爭門號係由遠傳電信公司號碼攜
出至台灣之心電信公司,是認系爭門號由被告申辦之情,堪可認
定,被告所辯,不足憑採,核認原告之主張堪信屬而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史華齡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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