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4號,偵查案號:98年度偵字第6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MAC」商標刷具壹組,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83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6214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仿冒之「MAC」商標刷具1組,為被告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6214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該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而本件扣案之仿冒「MAC」商標刷具1組(保管字號:98年度保管字第117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8年度偵字第6214號偵查卷第28頁),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見98年度偵字第6214號卷第13頁),自屬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毓華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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