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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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72號原告永立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峻宏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水欽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瑞琪 被告博翰不銹鋼餐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方佩瑾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所為99年度民專訴字第172號指定技術審查官之裁定撤銷。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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