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63號原告 歐陽偉 兼訴訟代理人歐陽傑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宸 被告 黃裕鴻 即宇泰五金行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5日所為99年度民專訴字第163號指定技術審查官之裁定撤銷。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黃本立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