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0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0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00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SITI
34歲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隊臺
南縣專勤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SITIASIYAH)、甲○○共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名稱,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清楚予以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廢止前),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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