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5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5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5613號債權人 謝睿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文忠曾一正李文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文忠、曾一正、李文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人謝睿騰之法定代理人,聲請狀併須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蓋章或簽名,請具狀陳報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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