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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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402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邱美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